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 反腐败反贿赂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健康持续发展,履行廉洁从业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与职业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基金会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协助、对外合作、项目管理等所有的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人员。
第四条 反腐败反贿略的目的;
1、预防和治理贿赂腐败行为,规范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2、进一步完善基金会反商业贿赂相关制度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3、提高员工素质,自觉防范和抵制贿赂腐败行为,维护基金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五条 防治腐败、贿赂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密组织,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腐败、贿赂行为
第六条 本基金会禁止行为
1、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或有关基金会财物及 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
2、基金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将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等纳入个人所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 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4、基金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 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组织)进行营利的行为;
5、与基金会进行任何关联交易的行为(在此特指不合规 的利益输送行为);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妨害基金会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基金会工作 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基金会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 7、通过赌博,以及假借各种费用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 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8、不正当的吃请行为;
9、不正当送礼、收礼的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腐败、贿赂处理规定
第七条 处理原则
1、一票否决:基金会对于违反基金会规定的相关行为,必须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
2、领导连带责任:对于下属的腐败、贿赂行为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管理失职 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损失追回原则:对于各类腐败、贿赂行为,必须追回所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并对间接损失索赔。
第八条 禁止索贿行为,索取或者暗示合作方给予好处的行为、对方不给好处就故意刁难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劝退处理。
第九条 对于涉案人员的,扣除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并直接开除;情节严重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对于腐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反腐败、反贿赂职责
第十一条基金会各部门负有反腐反贿赂责任,包括:
1、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具体措施预防各种腐败贿赂行为。
2、负责调查及无条件配合质控信息委员会调查本部门内部腐败贿赂行为,并依照基金会制度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基金会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单位检举揭发腐败贿赂行为
1、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单位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检举材料不得随意对外借阅。
2、举报人员,可向基金会监管部门直接举报,亦可反馈至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反馈至监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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