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 职业道德准则

时间:2024-07-29

 

为提升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服务质量,强化成员的职业道德观念,确保慈善活动更加规范、有效,特此制定本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服务质量,强化基金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履行保持基金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公益活动更加规范、有效、自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合法合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维护基金会形象。

 

第四条 爱岗敬业,要有高度的专业敏感度和人文关怀精神,不断提升慈善专业能力,立足岗位,敬重职业,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应具备行业趋势洞察力和需求预判能力。

 

第五条 诚实守信,践行契约精神。

 

第六条 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营造良好沟通工作氛围,工作中主动协作、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秉持公益价值观,对捐赠人、受益人、对志愿者要感恩与尊重。

 

第七条 服务先行。从服务对象的利益出发,有效回应服务对象需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基金会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奖励创新和合理化建议。重视各类人才培养,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 倡导公众参与社会公益慈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倡导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是增进民生福祉、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民族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条 本《准则》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准则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冲突时,应及时修订并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