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自律规约

时间:2025-0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及基金会成员的自律意识和诚信行为,积极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0号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9月25日)、广东省《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202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日)和《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订本自律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所称基金会成员包括基金会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规约由基金会成员共同约定,是基金会成员履职服务及开展活动应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自律建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基金会全体成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和准则、《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章程》,恪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积极推进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第五条 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理事会、监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提升依法依章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基金会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条 完善法人治理,规范运作行为。以章程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基金会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运作,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增强成员认同度和社会公信力。      

第七条 推行诚信承诺,公开承诺内容。

第八条 认真履行民主程序,根据议事内容,提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确保监事会职责权利。

  第九条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热心公益,关心弱势群体,积极回报社会。遵守服务标准,履行服务承诺,及时反馈服务意见,提高服务满意度,积极维护捐赠方、服务对象权益,回应服务对象合理诉求。

  第十条 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梳理检查并适时优化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各项制度落实力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第三章 规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约由基金会监事会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所有成员均有权对规约执行机构执行本规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部门检举基金会机构成员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备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动态管理,强化诚信建设,并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约的成员,基金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实行警告、内部通报批评、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约由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5年3月1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