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捐赠财产使用和管理办法
时间:2017-01-03
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捐赠财产
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财产的捐赠与受赠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捐赠财产的种类
捐赠财产包括现金,支票,汇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图书、资料、办公设备、艺术品、不动产等有形资产和物品;培训、设计等服务;以非现金形式捐赠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入账。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基金会按照相关的规定可以变卖,并将所得用于基金会发展项目。
第四条 捐赠方式可以分为一般捐赠和特定捐赠。
1、一般捐赠是指捐赠者无特定条件的捐赠,所捐财、物由本会按《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章程》进行管理;
2、特定捐赠是指捐赠者按照本会开展的项目提出特定捐赠目的,所捐财、物由本会按《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章程》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严格执行捐赠财、物的交接、保管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接受捐赠方填写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捐赠登记表(附件1);
2、接受捐赠方负责向基金会综合工作部提供捐赠相关资料,如捐赠物品、捐赠者相关信息,用以登记备案;
3、财务部根据捐赠信息开具捐赠收据等捐赠证明。
第七条 捐赠鸣谢方式
(一)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赠人,按以下分类鸣谢:
1、捐赠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终身荣誉奖",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聘为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并授予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捐赠锦旗、纪念奖牌、办公场地镌刻鸣谢。
2、捐赠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杰出助残贡献奖",并授予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捐赠锦旗、纪念奖牌、办公场地镌刻鸣谢。
3、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者,授予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捐赠锦旗、纪念奖牌。
(二)凡为社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可签定书面协议,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金额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承诺履行协议,并将捐赠人名单列入名册存档。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残疾人公益项目;
(二)表彰奖励优秀残疾人及其社群;
(三)扶持促进中国残障社会工作的发展;
(四)为筹集基金,开展对外交流等各项业务活动经费的支出;
(五)基金会部分理事及办公室人员行政办公经费、工资福利等经费的支出。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证捐赠物品价值效益最大化。
第十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信息公布
(一)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根据《条例》等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基金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二)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等。
(三)基金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机关审查通过30日后,基金会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五)基金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应确保发布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包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