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地方民间组织法规汇编

时间:2013-01-15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其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范围内的科学技术类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均根据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筒称“北京市科委”)负责业务归口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科委对我市各种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成立审查、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北京市科委对我市各种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的业务管理,根据其组成和性质、地位的不同,实行直接或授权有关单位负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是指主要在北京地区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性活动的,主要由北京地区科学技术人员组成,为实观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六条  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包括以下各类:

    (一)  从事对外科学技术研究的学术性组织;

    (二)    为发展科学技术、促进我市内外科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单位的联系建立的联谊性组织。

    (三)    以协调、促进我市科学技术发展为宗旨的各类协会组织:

    (四)    具有科学技术行业或专业特点的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章  成立和变更

  第七条  成立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  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的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    成立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必须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市内外科研机构、企业和有关组织的联系,有利于维护和保障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正常秩序;

    (四)    本市或区、县级的科学技术性社会团体,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必须反映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法人、公民的共同意志:

    (五)    在北京市科委业务归口管理的范围,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发起成立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在发起成立之前向北京市科委报告,在有该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的足够成员响应后,拟定有关成立文件报北京市科委审查。

  第九条  成立审查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单位的意见和发起负责人签署的有关组办社会团体筹建情况的报告:

    (二)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三)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

    (四)发起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五)拟参加的成员及其已书面签署的意见。

  第十条  北京市科委审查同意后,向发起人签发同意成立的书面文件。由发起人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改变宗旨或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行解散等,须经北京市科委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经核准登记的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由北京市科委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业务指导的一般内容是:

    (一)  通报科学技术发展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

    (二)根据需要和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的要求,由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    听取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

    (三)    根据北京市科委工作的需要,对社会团体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对科学技术类的文件。

  第十四条  经北京市科委授权,具有业务协调和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必须执行有关科学技术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种科学技术类社会团体必须接受北京市科委或其授权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    审查社会团体常设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

    (二)    审查其领导人的人选和内部人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