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3-01-14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事宜的请示》(沪民社发【1992】第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由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应先办理非法人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后履行法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手续。经注销登记的非法人社会团体,其代码同时废置。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核准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可根据《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的编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编码区段内,赋予其法人社会团体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