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团管理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3-0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92916日至19日,民政部召开了全国社团管理工作会议。会上,国务委员陈俊生、民政部副部长多吉才让分别作了重要讲话,范宝俊副部长作了工作报告,现将这三个讲话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陈俊生同志在全国社团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

(1992919)

同志们

    今天来参加你们的会议,很高兴,才让、宝俊同志的讲话,我都赞成。

    1980年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来,虽然只有三年时间,但社团工作形势很好。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努力,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条例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复查登记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取得了此较好的成绩,初步将社团的发展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这次会议根据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申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精神,进一步确立社团管理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分析研究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依法管理社团的目标和措施,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这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这是民政部接管社团管理工作以来第一次会议,会上交流了情况,制定了几个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好这些文件,将使社团管理工作更加完善。。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表示热烈的祝贺,并殷切希望这次会议之后,全国的社团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团体发展很快,已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将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社会团体运用民间力量兴办各类社会公益事业,对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稳定社会,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协调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社会都要充分认识社团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小政府、大社会,社团的兴起就是大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社会上的事要由社会来办,不能都由政府包下来。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逐步实现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社团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运用法律、法规对公民结社和社团活动作出规范是社团管理的主要手段。民政部门要树立社团管理工作服从于和服务于党的总任务、总目标的思想,根据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方面依法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使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结构逐步形成,另一方面,要避免滥设社团。管理好了会发挥重要作用,管不好也会起消极作用。有一些人没什么事干,不管社会、群众需要不需要,也托人、拉人搞这个协会、那个协会,托人情、走后门报批,以取得合法地位。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严格把关,不符合社团管理条例的,不论什么人说情,坚决不批,批了就是失职。也不应该再搞一些工作的内容重复的社团。同时,要对滥用结社权利和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进行限制,为我国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前一段,有些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反映,有些社团搞一些摊派和强拉赞助的活动,这种做法势必引起群众反感,损害社团声誉,今后一定要杜绝这种现象发生。不管什么社团向民间搞摊派,群众都有权进行抵制,政府要为民作主,不得偏袒某个社团。最近四川乐东县三个乡向群众搞摊派,农民告到法院,结果农民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一点得到国务院的赞扬。这当然不属于社团问题,我举这个例子,是用以说明要引以为戒,要依法管理社团。不要以为只要取得社团合法权利就可以任意向群众摊派,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在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新形势下,社团管理工作不能有丝毫的放松,而应以更加积极的、慎重的姿态做好这项工作,以推动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事业的顺利发展。

    社团管理的实践表明,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有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当前改革形势发展很快,社团管理工作同样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对社团管理工作应予足够重视,要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对社团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在人员配备,财务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不能把它看成可有可无,而应认识到它是关系到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带全局性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通过全国上下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我国的社团管理工作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多吉才让同志在全国社团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1992919)

同志们

    这次全国社团管理工作会议,是在民政部门受领社团管理工作任务之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开得很成功。

    国务院确定由民政部门主管这项工作,至今不过四年时间。近四年来;我们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建立了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还在完善自身的同时开展了社团的复查和登记工作。由于这是几十年来的第一次,工作量很大,但经过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辛勤努力,基本上完成了国务院交给我们的复查、登记任务。在这里,我代表民政部向大家并通过你们向全体从事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们表示感谢

    建国初期,内务部就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其后,由于在文革中内务部被撤销而中断了一个时期,但一俟国家的各项工作走向正规,国务院又重新明确由民政部门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因此,做好社团管理工作,是我们民政部门的职责。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同志都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机制,适应新形势下社团发展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社会团体已经成为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司其职、互相协同、互相补充。几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社团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各项事业中,不同程度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过去的产品经济条件下,很多社会工作是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包揽下来的,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功能尚未充分地发挥出来,在不少领域甚至还没有条件形成社会团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的作用越来越趋于宏观指导,企业也将从大量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这样,从政府、企业脱离出来的许多社会服务性工作将由社会去做,由社会团体去承担。因此,社会团体活动的领域将越来越宽广,作用也将越来越大,这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社团的作用增大以后,管理工作也应及时跟上。我们认为民政部门对社团的管理,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规范、限制。这就是以法律和行政的手段规范社团的行为,使社团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二是保护、服务。这就是保护社团的合法权益,为社团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为社团的成立、发展及其各项活动提供各种服务。这两个方面应当是统一的,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对于我们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来说,重要的、大量的还是后者。因此,我们应当牢固地树立为社团服务的思想,与社会团体建立起真挚、融洽的关系。同时,社团管理工作要直接面对广大社团,非常具体地办理登记和管理的种种业务,还要与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频繁交往。所以,社团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个窗口,我们一定要注意工作方法,处理好各种关系,按照政策、规定办事,维护好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今天,会议就要结束了,请同志们根据会议的精神结合你们地区的情况,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为社会团体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新的贡献。

认清形势解放思想开拓我国社团管理工作新局面

(1992916   范宝俊)

同志们

在举国上下积极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新的改革开放浪潮在全国迅速展开,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之际,我们召开建国以来首次全国社团管理工作会议,分析我国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总结交流社团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讨论新形势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积极作用的有关政策,确立今后社团管理工作的战略目标和基本任务,这对于把我国的社团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这一议题讲几点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一、我国社团管理工作的基本总结

    我国的社团管理工作从1950年开始到现在已有四十二年的历史了,这四十二年间,社团管理工作尽管曾一度因的错误思想影响,而遭受到严重的挫折,但仍然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得到发展。

    ()我国社团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社团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一种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社团登记管理任务的分级管理体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阶级状况,社会关系及社会团体的构成和数量的不同,反映在社团管理体制上也有所变化。但总的看,我国的社团管理体制是逐渐走向完善。

    1950年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内务部申请登记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这样就确立了社会团体的分级登记原则,并形成了社会团体分级登记体制。在当时,内务部和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为适应开展工作的需要,设置了兼管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的机构,但专职人员少,基本上没有顾及登记后的社团管理工作。到1964年,社会团体在原有规模上有了较大发展。社会团体数量增长,使社团管理的格局开始发生变化,经内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分别向一些联合性团体和挂靠单位转移。它从一个侧面表明,解放初期制定的社团法规,由于没有日常管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团体发展和社团管理的需要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为人们创造出了一种生动活泼和宽松的环境,广大人民群众的结社热情空前高涨,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得到迅速发展。到1989年初,全国性社会团体由文化大革命前的近百个发展到一千六百多个,增长十六倍;地方性社会团体由六千多个,发展到二十多万个,增长三十三倍。

    实践证明,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它对促进我国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社会团体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有效形式。一方面,各类社会团体分别代表着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方面的群众,可以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愿望、要求另一方面,社会团体又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次,社会团体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小政府、大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部门主要抓国家行政管理,大量的社会公益事业有待于社会自己去做。而公益性是社会团体的显著特征,这一性质决定社会团体首先是为人民群众办事的。我国大多数社会团体,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兴办了许多社会福利事业,解决了许多社会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第三,各类社会团体集中了大批较高层次的专家、学者及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各项应用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和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几年发展迅速的行业性社会团体,不受部门、系统、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进行协调、服务,帮助企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