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的通告

时间:2013-01-14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现将199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94221日至331日到民政部领取年检报告书,并接受年检。

    二、办公场所设在外省市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市、自治区社会团体,参加民政部委托的省自治区民政部门的年检。

    三、逾期末参加年检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市、自治区的社会团体、将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年检要求作出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