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长郑卫宁维权成功

时间:2011-03-17

郑卫宁维权成功也是你的成功

生活中依然存在种种霸王条款,或潜或显的歧视,依然有种种不公平,导致弱势群体权利难以保障,这都构成了对完整公民权利的侵害,需要一场场像郑卫宁这样的公益诉讼去捍卫权利的底线,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

郑卫宁等人诉深圳航空公司人格权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从和解内容来看,深航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对承运规则进行修改,改进针对特殊群体的承运服务,承诺于今年年底前在深航的全部飞机上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同时还需举办一次关爱特殊群体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

虽然和解的内容同原告当初提出的巨额索赔和公开道歉等要求有距离,但从郑卫宁等人诉讼的本意来看,他们是为了讨回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是为了改变企业的歧视性规定,而不单是他们个人的利益,可谓一开始就是抱着公益诉讼的目的来打这场官司。正因为如此,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原告就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元。从这里可以看出郑卫宁等人的宽厚胸襟。

这场维权官司自始至终得到了晶报和国内多家媒体的关注,深航的不良行径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谴责,这将促使深航从中吸取教训,认识到尊重残疾人权利的必要性,对其他航空公司和公共服务机构也将产生警示的效应。从这个意义而言,郑卫宁等人起诉深航的官司取得了实质性的胜利。

郑卫宁的胜利也是公民积极行动、努力捍卫自身权利和尊严的胜利。残疾人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任何一个公民,只要自身权利受到了侵犯,都应当站出来主张权利,而不是忍气吞声,这样才可能推动权利意识的普及,捍卫公民权利的完整。深航因为这场官司不得不修改歧视性条款,以取得残疾人群体的谅解,并通过改善服务和提供公益活动来弥补以往的过失,修复损伤的企业形象。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场官司,深航就不会有压力去更改服务条款和完善服务,还将会有残疾人遭遇这样那样的歧视。

生活中依然存在种种霸王条款,或潜或显的歧视,依然有种种不公平,导致弱势群体权利难以保障,这都构成了对完整公民权利的侵害,都需要公民自身主动争取权利,需要一场场像郑卫宁这样的公益诉讼去捍卫权利的底线,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

最近,国内众多环保人士、学者乃至娱乐圈人士纷纷通过互联网渠道,声讨南京砍伐、移栽梧桐树的事件。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当地政府出面澄清是非,并作出善后处理。这同样体现了公民为权利而努力的积极价值。而且这一次跨地域呼吁,更清晰地传达出积极的价值:只要事关公民权利,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去共同捍卫和主张,因为今天你对别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保持沉默,当你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也必然孤立无援。

从郑卫宁为残疾人权利打官司,到作家群体“3·15”集体维权,再到公众对南京砍伐梧桐树一事的跨地域关注,都表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公民责任的积极担当。这些人的努力,将一步步推动社会更加文明和进步,公民权利也将有更好的保障。这种温和、节制、理性的努力,无疑值得推崇,也是一种坚韧和可持续的力量。有了这样的公民权利意识成长和公民责任担当,社会建设就有了坚实的民众基础。可以说,每一次权利主张,都是社会正义的渐进。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权利有时是一种温和甚至柔弱的力量,在遭遇资本、权力的强势挤压之际,依然有被侵害之虞,这需要每个公民为捍卫权利而继续努力。

(晶报 3月17日)

残疾人遭“拒载”案和解  深航承诺改进相关服务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吴涛 通讯员 戴海)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两残疾人状告深航“拒载”案有了结果:3月15日,在宝安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方放弃了经济赔偿要求,深航方面则承诺修改承运规则,改进对特殊群体的服务。

2011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调解书中,深航方面承诺,2011年底前在深航的全部飞机上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并在2011年底前举办一次关爱特殊群体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邀请郑卫宁、刘海军参加。另外,深航已对《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的承运规则进行修改,改进对特殊群体的承运服务。

(深圳特区报 3月17日)

深航拒载残疾人案原被告握手言和  深航承诺所有客机年底前提供轮椅服务

南方日报讯 (记者/吴永奎通讯员/戴海)  轰动一时的深航拒载,残疾人向深航索赔案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从宝安法院获悉,经过宝安法院的调解,原告残疾人郑卫宁、刘海军分别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被告深航承诺今年底前在深航全部飞机上提供轮椅服务并举办一次关爱特殊群体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

据了解,2010年12月27日,两原告郑卫宁、刘海军购买了深航ZH9852航班从首都机场飞往深圳的电子客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深航的服务代理人和值班经理以原告身体残疾不能行走为由拒绝其登机。在首都机场工作人员的介入下,郑卫宁、刘海军按深航要求签署了《过错责任承担声明》,方才被允许登机。之后,两人经查询发现,深航网站上挂有《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一文,其中有条款规定“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不予承运”。原告认为,残疾人的平等权受《宪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保护,被告的相关歧视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航总局颁布的《残疾人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被告的拒载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及人格尊严权,遂诉至宝安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侵害了原告平等权和人格尊严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郑卫宁请求赔偿1228万元、刘海军请求赔偿8300元)。

 宝安法院受理后,启动了审前调解程序,多次与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力促成双方和解。2011年3月15日,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在调解书中,被告承诺于2011年底前在深航的全部飞机上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并在2011年底前举办一次关爱特殊群体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活动将邀请原告郑卫宁、刘海军参与。

(南方日报 3月17日)

深航承诺提供机舱轮椅服务

【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 力 通讯员 戴 海)残疾人郑卫宁、刘海军诉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人格权纠纷案,经宝安法院调解,3月15日,郑卫宁、刘海军分别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签收法院调解书。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11年底前在深航的全部飞机上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并对承运规则进行修改,改进为特殊群体的承运服务。至此,社会影响极其广泛的首起残疾人诉航空公司侵犯人格权案得以成功化解。

两原告郑卫宁、刘海军诉称,2010年12月27日,郑卫宁、刘海军购买了深航ZH9852航班从首都机场飞往深圳的电子客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的服务代理人和值班经理以原告身体残疾不能行走为由,拒绝原告登机。在首都机场工作人员的介入下,原告按被告要求签署了《过错责任承担声明》,才被允许登机。之后,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网站上挂有《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一文,其中第十一章“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的第三十八条第十二款规定“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不予承运”。

原告认为,残疾人的平等权受《宪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保护,被告的相关歧视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航总局颁布的《残疾人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拒载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及人格尊严权,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遂诉至宝安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侵害了原告平等权和人格尊严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郑卫宁请求赔偿1228万元、刘海军请求赔偿8300元)。

宝安法院受理后,两原告认为其提起的诉讼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获得赔偿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该案诉讼能够改善航空公司的服务,呼吁社会平等对待特殊人群,遂将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元。

宝安法院启动了审前调解程序,多次与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力促成双方和解。3月15日,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法院审查认为,该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了调解书。在调解书中,被告承诺于2011年底前在深航的全部飞机上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并在2011年底前举办一次关爱特殊群体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活动将邀请原告郑卫宁、刘海军参与。另外,被告已根据有关规定对《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的承运规则进行修改,改进为特殊群体的承运服务,原告表示认可。在调解书中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赔偿要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商报 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