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募捐和接收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11

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募捐和接收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规范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和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1)募捐是指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2基金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4)通过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募捐

(1)郑卫宁慈善基金会依法在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

(2)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可在非公募场景下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名誉。

第三章 接受捐赠

1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范围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2)接受捐赠必须开设专户,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3)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

(4)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5)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四章 募捐和接受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1)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2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基金会章程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3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宗旨的相关工作。

4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5)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6)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 郑卫宁慈善基金会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应与公益项目执行地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5%。项目支持费不得重复列支。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项目支持费是指 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8)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9)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10)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应当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郑卫宁慈善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1)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2)本办法的修改权属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