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中办、国办〔1996〕22号文件及〔1999〕34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根据年初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精神,各地陆续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试点。为使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城市(地区)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体育、编制、公安、税务、工商和银行等部门共同组成。试点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且相对稳定的同志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具体实施试点工作。试点经费和办公条件要予以保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1-2个城市或地区作为本省(区、市)的试点单位。试点城市或地区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地方政府领导关心和重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已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二是地方机构改革方案初步确定,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已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三是当地有相当数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经过调查研究,初步掌握基本情况。 

民政部指导的试点城市为:广东省深圳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青岛市、吉林省梅河口市。 

三、试点城市或地区要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确定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2000年年底之前完成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做到:摸清当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底数,明确登记对象的范围、基本特征、规范的名称和组织形式;按照执法严明、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登记程序;确认业务主管单位,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管理各个环节中的衔接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明确联系方式和内容,初步建立双重管理体制。试点要坚持实事求是,结合本地实际,先易后难,同时勇于在难点、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切忌盲目扩大登记范围,大包大揽。各地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试点过程中一些可行作法和成功经验,要及时报部。 

2000年5月底之前,各地应完成选点、方案制定、落实经费等项准备工作,并将试点工作计划和试点城市的试点方案,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