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中所指重大事项包括开展大型筹资活动;大规模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重大的投资、建设或公益项目等事项。大笔捐款指捐款数额在1000万以上;重大公益项目指项目连续三年以上或者项目资金占年度捐款总收入的20%以上。
第一条 报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事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每年年度检查报告;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监事的变动;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民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报理事会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秘书长的聘任与变更。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各职能处室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